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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特殊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释义

1、 特殊标志的保护期有多长?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或徽章相同或相似的,除非经该国政府同意,除非经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的;(7)夸大宣传和欺骗的;(8)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仍然有效。
    

这项禁令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任何民事活动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商标:禁止使用国徽、官方符号和政府间组织的符号”也详细规定了禁止使用商标,要求使用国徽,巴黎联盟国家的国旗和其他国家符号——每个国家用于表示监督和认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科学角度用作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的任何仿制品——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其使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基本上都规定了商标禁止条款
    

III.特殊标志的处理方式和步骤
    

处理特殊标志的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在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要程序)→ 准备申请文件→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 在“编码”窗口中键入文本条形码→ 在付款窗口支付特殊标志的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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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