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代理诉讼有效吗 |
释义 |
案例 XXXX年7月,XX省XX人陈在一场车祸中受伤。法院审理后,XXXX市肇事方共赔偿5.42万元。在诉讼中,陈遇到了朱。后来,为了执行死刑,朱从陈那里拿到了一、二审判决书和陈的身份证。朱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朱填写了一份特别授权书。XXXX年7月,在法院的主持下,朱、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方一次性向陈支付现金4万元,陈自愿放弃余额。朱以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签署了协议,并收到了4万元 之后,朱没有及时通知陈收到这笔钱。陈先生亲自到法院进行调查。被告被告被告知,他已被其代理人带走,并出示了授权书。陈批准了朱的委托,但表示委托书不是他的签字授权书,也没有让朱决定放弃余额。XXXX年8月,陈找到朱,从他那里拿回4万元。他以朱某无权代理为由起诉法院,并放弃了余款,要求朱某赔偿损失14200多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是否有代理权?总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朱是否有权代表陈放弃剩余欠款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代理权的、超越代理权的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委托人批准后,由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批准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被认为同意了。“ 在本案中,朱从陈获得了身份证和一、二审民事判决,虽然他没有明确填写书面授权书,但可以推定他同意朱为他处理某些事情。陈在法庭谈话中说,“事情由他处理,所以我委托他去做“。他承认朱是他的代理人,只是否认书面授权书是由他填写的。因此,陈的行为和公认的事实应被视为朱的一般授权,他声称朱无权担任代理人的说法不能成立 朱声称陈是口头委托给他的并告诉他“他能问的就是他能问的”。当他放弃剩余的欠款时,他要求陈打电话指示,这在放弃之前得到了陈的批准,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因此,被告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处罚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的 原告陈称被告朱无权担任代理人,这与他的谈话和积极行为相矛盾,其主张无法成立。朱先生未确认委托的,对委托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朱先生不放弃委托的,不承担执行委托的责任。因此,如果朱先生未能放弃委托,他将不对委托的后果负责。法院最终根据这一规定进行了调解,朱某赔偿了陈某5000元的全部损失。 以上是lyba编辑向您介绍的“口头委托代理诉讼有效”的法律知识。通用域名格式。如有此类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那么我希望以上小编提供的答案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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