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
释义 |
第10条关于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规定,最终反倾销税可在《反倾销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前90天内对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以下条件: (1)对倾销及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作出了最终肯定性裁定 本条本身假定对倾销和损害的认定作出了最终肯定性裁定。没有这一条件,就无法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也就不存在决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对产业损害的类型没有特殊要求,即只要损害存在,无论是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还是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性障碍(2)有倾销造成损害的历史记录,或者进口商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倾销,并且这种倾销会造成损害 这种情况是可选的,即,只要存在“倾销造成损害的历史记录”或“进口商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倾销且此类倾销将造成损害”的条件。前者是客观条件,即在被调查的倾销产品中存在倾销造成损害的历史记录。被调查倾销产品造成损害的倾销史,不限于调查机关所在国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倾销史,还应当包括其他国家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的倾销史。有关倾销造成损害的历史记录的信息可从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半年期报告中获得。《协定》第16.4条明确规定:“成员应立即将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通知委员会拿。此类报告应从秘书处提供,供其他成员审查。各成员还应就过去六个月内采取的任何反倾销行动提交半年期报告。半年期报告应以商定的标准格式提交。”后一个条件是主观的,“协议没有提供确定“进口商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倾销”和“此类倾销将造成损害”的客观标准,调查机构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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