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
释义 |
“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一般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争议案件,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发生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的时间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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