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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释义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提供证据”,这也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原则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作为一般证明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因某种原因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但对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成立
    

,尽管工人和雇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工人对雇主有一定的个人依恋,导致雇主处于强势,工人处于弱势。为了平衡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利益,中国的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工人以抵消这种实质性的不平等。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由于雇主持有大量证据,工人往往很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工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犯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证据收集能力的强弱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是实现举证责任的“平等”,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利益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的解雇、退市、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除、解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不提供,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发包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则第17条双方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控制和管理的,业主应提供证据;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且无法根据本规则第17条确定举证责任,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集证据;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就是否构成工伤保险发生争议的第2条规定,在确定劳资关系时,雇主和雇员双方应就劳资关系确定不承担责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I)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簿)和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
    

(2)工作卡,服务卡和其他能够证明雇主发给工人身份的文件(3)招聘记录,如登记表和劳工填写的登记表(IV)考勤记录(V)其他工人的证词,雇主应对第(1)、(3)和(4)项中的相关凭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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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