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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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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浏览新闻、获取信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一些网站侵犯了其他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现在让我们来介绍一下我们的专业知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是什么,在广播技术和广播电台单一的时代,广播电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广播作品,将侵犯其“广播权”;随着电视技术和电视台的出现,“广播权”逐渐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它应涵盖通过电视传播作品的行为。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作品,也侵犯其“播放权”;在互联网技术和网站出现之后,“广播权”是否应该继续延伸,像当初接受的“电视技术”一样,涵盖“通过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在法律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网站传播作品,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两种权利的持有人可能不同的情况下(通常在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必须找到答案。综上所述,抛开权利名称和媒介的影响,确定侵犯哪一项权利的唯一合法有效的依据是传播行为方式本身符合法律对哪一项权利的界定
    电视技术出现后,电视传播,广播权与传统广播权相似,作为一种行使广播权的方式已被广泛接受。互联网技术出现后,类似于广播电视传播的网络传播,能否也被接受为行使广播权的一种方式?其传播方式符合法律对“广播权”的定义,但不符合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的,不能仅仅因为广播权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就拒绝将其纳入“广播权”的范畴,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提供信息的权利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演出或录音录像,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演出或录音录像。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他网站转载、摘抄报纸、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网络经营者擅自转载报纸、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或者中继方式向公众广播作品的权利,以及以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符号传输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都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权利人是著作权人。但是,三种权力侧重于不同的方面,权利的行使范围也不同。第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是什么?从法律上“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来看,“播放权”是指媒体主动传播作品,受众(观众、观众)必须按照媒体安排的时间或地点被动接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媒体提供作品,受众(受众、受众)可以自主选择时间和地点,通过媒体主动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是“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与所使用的媒体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权利人都是著作权人,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播出权是一种被动的传播节目,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主动的传播,受众可以自主选择观看时间。而且,他们的权利范围不同,权力的侧重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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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