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破产前不工作的,什么时候补经济补偿 |
释义 |
原则上应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但对公司生产异常应另行规定。严格地说,停工时间被视为劳动关系的终止。,因此,停产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正常生产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批复》(粤劳社函[2000]168号)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停产停业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经济补偿的关系和支付原则上以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计算标准,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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