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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旷工三天有工资吗
释义

旷工期间没有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劳动者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请假,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果劳动者旷工,将不予支付工资。而因旷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报酬。第十六条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金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仍在推进过程中,按照上述规定确实难以实施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地方或者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在不违反本条例确定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制定过渡办法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标准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条例》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的一定倍数,按照加班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休补假的,应当分别支付劳动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和200%;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工资折算标准的300%的工资。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与制度工时有关,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职工日工资可按职工月工资标准除以制度工作日折算,每月工作时间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在过渡期内,对实行40小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最迟推迟到1997年5月1日执行,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企业,日工资折算仍可以执行为每月23.5天
    

关于拖欠工资
    

的规定第十八条,不合理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支付期限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二)用人单位确实受到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影响的,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缓支付职工工资。延期的最长期限,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是不合理的
    许多旷工是可以避免的,这被称为故意旷工。有时,企业旷工总人数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是由少数员工造成的。企业要控制或减少旷工,首先要不断核对各部门的旷工统计数据。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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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7: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