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多数人来说,婚姻是美好的,是向往的,它不仅代表一段美好的感情,更代表一个幸福的家庭。而两个人不能继续住在家里,那么如何申请无效婚姻,申请无效婚姻还有那些手续。下面小编就无效婚姻的申请有哪些程序为您做一个详细的解答,希望您能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帮助您 当当事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的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已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居住在同一居住地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住所有管辖权。 4.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的城市住所的注销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监禁后劳动教养的双方,由原居住地管辖。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所在地管辖(二)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其中一名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4.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5、对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一年以上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的,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住地的,由诉讼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审理婚姻有效性不适用调解,上述规定不同于一般离婚案件,也不同于其他一般诉讼。另一方面,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允许撤销。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与一般离婚案件的第三个区别是,采用一审制宣告婚姻无效,即只要判决婚姻无效,判决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不存在上诉问题 虽然婚姻无效宣告申请没有调解或撤回,但在婚姻无效宣告过程中,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另行作出调解书。如果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分别作出判决。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婚姻申请的,也可以上诉,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案件婚姻关系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当为确定婚姻效力和处理其他纠纷作出判决书。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制作两份判决书,一份宣告婚姻无效,另一种是子女监护和财产分割,应当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按照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两种情形:,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伪造、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婚姻登记,向结婚、再婚的一方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二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违法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时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一方,应当注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但新《婚姻登记条例》只规定了因胁迫婚姻申请解除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只有一种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关案件有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只要原告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无效,就可以依法判决。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一方离婚财产分割 法院如何调解第一宗离婚诉讼 2020年单方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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