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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案是否为一年以上的劳动仲裁时效
释义

“理尽天下”是老百姓遇到不公时的愤慨。事实上,这句话有时会误导那些不得不面对诉讼的人。记者从市总工会法制处了解到,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原本是职工有理由就可以胜诉,但往往是因为很多人认为有理由就可以胜诉。最后,由于种种原因,他们错过了仲裁时效,被驳回。可惜的是,本案中的资深白领林某在一家民营企业做策划。离职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承诺支付赔偿金,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于是,在这起简单的“工资”案中,却曲折地引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话题——劳动争议的日期如何确定。这也是判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能否适用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前提
    因此,记者希望通过林先生的案例,读者也能得到相关的法律指导。遇到类似问题时,不应陷入法律盲区,而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07年1月,林某被聘为某文化公司策划人员。双方仅就工作职责和工资达成一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2008年3月,文化公司因工作需要,不打算继续聘用林某,经与林某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为3月28日, 2008; 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林某支付赔偿金共计3万元。但此后3个月,公司只给了林某1万元,林某多次索要余款,但始终没有收回
    2008年8月20日,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文化公司支付余款2万元。一周后,仲裁委员会以林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对其发出了驳回通知书。对此,林某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他一直在和公司谈判,不间断地要钱。这是因为公司没有履行诺言,迟迟不兑现诺言。现在它没有办法上诉仲裁。怎么会久而久之
    林某不知所措时,他从市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得知,自2008年5月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于是他又把单位告上法庭,试图为自己找个解释● 案例分析
    

仲裁期限不超过仲裁期限
    

法院判决公司赔钱
    

法院认为,事实上,本案本身非常简单,双方争议的问题也比较清楚。重点是林某向公司索要剩余劳动收入和失业补偿金,共计2万元。那么,这个案子是否超过了仲裁期限?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能够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单行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能适用,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仲裁限制的规定,会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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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