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案是否为一年以上的劳动仲裁时效 |
释义 |
“理尽天下”是老百姓遇到不公时的愤慨。事实上,这句话有时会误导那些不得不面对诉讼的人。记者从市总工会法制处了解到,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原本是职工有理由就可以胜诉,但往往是因为很多人认为有理由就可以胜诉。最后,由于种种原因,他们错过了仲裁时效,被驳回。可惜的是,本案中的资深白领林某在一家民营企业做策划。离职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承诺支付赔偿金,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于是,在这起简单的“工资”案中,却曲折地引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话题——劳动争议的日期如何确定。这也是判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能否适用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前提 仲裁期限不超过仲裁期限 法院判决公司赔钱 法院认为,事实上,本案本身非常简单,双方争议的问题也比较清楚。重点是林某向公司索要剩余劳动收入和失业补偿金,共计2万元。那么,这个案子是否超过了仲裁期限?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能够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单行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能适用,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仲裁限制的规定,会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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