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中解散与清算的内容 |
释义 |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被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债权人通知书和公告;(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4)清偿所欠税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成立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不得清偿债权人,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偿所欠税款和公司债务,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期间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向股东分配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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