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后是否应当解散br/> 根据《公司法》不一定解散 ,公司解散的理由如下:(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未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存在冲突,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不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以上是相应的回答。当一家公司被收购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公司仍然存在的情况。公司的收购和破产根本不是一个概念,收购后也没有解散的必要。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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