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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劳动争议仲裁的局限性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的效力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生效。但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日期”?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不同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即使有这样的具体解释,实践中仍会有不同的理解,一个企业的雇员,由于某种原因被公司解雇了。接到辞退决定后,李某认为公司不应该辞退他。他开始要求公司领导撤回决定。公司领导告诉他会认真考虑的,让他回去等消息。后来,李问了好几次,得到的还是让他等。60天后,该单位领导拒绝了李某撤回辞退决定的请求。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被告知仲裁期限已过,拒不受理。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上诉,一份意见认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原因是李先生在接到单位辞退决定书当天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当天就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由于已经过了60天,超出了仲裁期限,不应受理
    

另一种意见是,李某虽然收到了辞退决定,但在他去单位领导反映后,单位领导没有明确拒绝他的要求,而是要求他等消息,表明事情可能会有利于李。李某此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直到60天后,单位领导才拒绝了李某的请求,此时,应认为李某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其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期限
    根据第三意见书,从任何一个普通人的理解来看,单位对李某作出的错误辞退决定,都应视为对李某权利的侵犯。李某收到裁决书之日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仲裁的效力自该日起生效;如因李某向单位领导反映,后任领导未及时答复而造成60天以上的,应认为虽已超过仲裁期限,但有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受理,不得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单位的辞退决定明显侵犯了李某的权利,李某在被辞退时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应当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一是符合立法初衷;二是有书面辞退决定,便于听证确定;虽然根据这一意见,李某申请仲裁时,超出了仲裁期限,但并不妨碍其维权。他向单位领导反映,领导迟迟不答复,导致仲裁期限超期,可视为其正当理由。法院不能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他的请求。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解释,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无论是从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还是从司法技术操作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都是合理的,有利于划清界限,同时也要在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案件模棱两可就否定它的合理性。在审理案件时,当当事人对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不同理解时,法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同时,根据经验规律和案件具体情况(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不予受理”。相反,如果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已过,但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则不应以此为由驳回索赔。对“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当然,由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的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区别。但由于缺乏详细的规定,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作出判断,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而引起混淆;另一方面,在当前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如果任由法官自由裁量,很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他正当理由”作出合理解释。笔者认为,“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职工患重大疾病或者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权利行使;(2)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3)职工向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争议(四)申请仲裁。主张存在上述情形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劳动法增加中止的规定,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不具有效力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提出索赔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实际上是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解释》没有作出更明确的解释,也没有使用“中止、中断”一词。目前,大量司法实践表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60天和诉讼时效15天是常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往往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有的法院认为是“正当理由”,有的法院认为不是“正当理由”。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劳动法》参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中止作出专门规定,中断和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和诉讼时效15天,以消除分歧,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仲裁时效的理解和编排。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如果你什么都不知道或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Com,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完美解决您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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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