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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审判仲裁中的八个问题
释义

劳动争议审判仲裁中的八个问题一、劳动者申请仲裁后是否可以撤回诉讼,撤回诉讼后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调解仲裁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的,1997年原告以同一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回复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再次受理撤回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批复称:当事人撤回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处理的,当事人对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立案审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自撤回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一答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第三人造成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赔偿能力,劳动者前来协商,仲裁机构能否以此为依据,建议受害劳动者要求提前向中介机构赔付,为了提高赔偿效率,避免劳动者要求代理处先行赔付,代理处先行赔付后再行使追索权时繁琐的裁决,这种追索权的性质以及执行何种程序都没有明确的依据。在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机制,落实《社会保障法》,以利于实际操作。目前,用人单位对奖励进行补偿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做法,与无效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时有发生,值得我们思考。例如,没有营业执照的承包商在建筑业雇用工人。当发生纠纷时,除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外,法律从业人员通常不将二者之间的关系视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作为一种雇佣关系,持营业执照的个体车主通常雇佣司机从事交通运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为个体工商户有雇佣权。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与机关法人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可以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经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但派出所派出机构和派出所内部职能部门,工商机关和其他法人没有取得法人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法人的认可,笔者认为这些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即使加盖了派出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印章,但未经法人同意,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机关法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需要照顾的生活照料费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但在伤残评定前,如何计算护理人员住院期间的工资,包括停工期和留薪期,没有统一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只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无论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还是按护理人员收入或按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都有不同之处。没有具体工作或工资不能核定的护理人员,如个体工商户、农民、中介人员等,操作难度较大,建议确定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为护理人员也需要相当的技能,基本相当于在岗职工的劳动产值
    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在仲裁、诉讼期间,如何适用补偿标准,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所必需的生活费。江苏省高院与江苏省仲裁委员会2011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需要进一步明确这里的工资损失如何计算,与上述生活费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仲裁时效期为一年,中断的中止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中断是一个可变的期间,与诉讼时效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诉讼时效是实体法的概念,而不是程序法的概念。在诉讼时效之外,当事人失去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是否超过时效,往往需要在法庭上通过举证和质证来明确判断,在对方不主张时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得主动复审。即使当事人同意延长、缩短或者放弃,也是无效的。因此,建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可能超期的案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被强制向仲裁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是否可视为履行了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一)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二)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五)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规定的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追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没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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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