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的公开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人不修改的,审查员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第(4)款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为由驳回分案申请,或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申请。也就是说,在该期间内,原申请变更为属于一般发明构思的一项发明或者多项发明。同时提醒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变更为单一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除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外,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其他考试与一般申请考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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