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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行政诉讼
释义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男,出生于XX,19XX,汉族,联系电话XX,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4800元工资和1200元经济补偿金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3000元经济补偿金和1500元终止劳动关系附加经济补偿金;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XX年X月X日来原告办公室工作,初步约定其工作为设计绘图区销售,月薪XX元。从6月份开始,公司的设计和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工作是卖东西,工资从6月份起调整为1800元。原告告知被告,被告无异议,但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实,违反原告规章制度,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将被告解聘。20XX年XX月XX日,被告向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xx5年XX月XX日至20xx5年XX月XX日的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的25%;被告获得经济赔偿金3000元,附加经济赔偿金1500元的50%。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的工作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不足半年。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定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明显错误
    ,原告依照《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依法作出判决诚恳受理案件的范围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企业之间、个人经济组织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的劳动争议,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发生的争议,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二)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免职、辞退发生的争议,辞职、辞退人事关系和履行劳动合同(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因免职、辞退发生争议的,辞职、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与军队文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仲裁委员会解决的其他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正式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人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的争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符合上述条件,也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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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