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能协议修改孩子得抚养权吗 |
释义 | 一、案例 刘某与李某离婚2年了,在当年离婚的时候,关于孩子抚养方面,双方协商,8岁的孩子刘*帅(化名)归孩子生父刘某抚养,李某不用支付抚养费,李某每月见孩子一次,并且把这些内容写进了《离婚协议书》中,在民政局签字、摁手印后,这份协议被民政局封存备案,双方顺利离婚。 2年来,为了避免遇见刘某,念子心切的李某经常去学校偷着看望孩子,刘*帅对母亲也非常依恋。加之刘某再婚,继母对刘*帅冷言冷语,刘某也对孩子缺少关心,刘*帅和家里的关系越来越不好。 现在刘*帅刚满10岁,李某十分放心不下刘*帅,刘*帅也表示自己愿意与母亲李某一起生活。李某和刘某电话商量,孩子由自己抚养,但刘某认为当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因此孩子是自己的,与李某再无关系。 李某找到我,希望可以得到法律帮助。 二、法律分析 李某描述的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我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件。从法律上讲,李某是完全有权利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刘某说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孩子是自己的,与李某无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与生俱来、无法分割的。 对于李某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具体说来,有一下几种情形: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李某的情况符合第三种情形,刘*帅年满10周岁,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李某在有能力抚养的前提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三、必须要到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求。一般说来,双方是可以自行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由于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所以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不认可变更的协议,主张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因此,在双方签署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时,要约定规范、清楚、严谨。 为了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一是:去法院起诉,以“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终生有效;其特点为,耗时时间长、费用较高; 二是:律师见证,由律师起草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协议,律师出具专业的文书固定证据,并留存备案;其特点为,简单易行、保证合法有效、费用较低; 三是:公证,由公证处对双方签署的过程监督,出具公证书,保证双方是合法签订的;其特点为,手续繁琐、耗时时间长、费用非常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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