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贷款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1、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贷款有哪些规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股东贷款,但必须有一定的记录。《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人员权,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所谓小额贷款公司,首先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特殊商业主体,应符合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1)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商业主体的法律要件,这主要是为了便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管理和公司治理更加透明,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可以接受政府的监督;同时,具有独立产权的公司法人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有效、更合法地运作,达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此外,以公司为企业组织形式,严格按照退出市场机制的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算,确保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② 二是《资本制度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均为实收货币资金,由投资者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指导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二是捐赠资金,三是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指导意见》。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金,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在我国,中小企业众多,生存环境相对艰难,因为一些供给渠道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还有银行贷款,所以对于他们内部来说,股东可能也会有一些财务危机,所以我们可以在这个时候选择一定的借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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