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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将有限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股份制改革方案,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该公司拟变更公司形式的,执行董事应当制定公司形式变更方案,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2)变更的法律依据;(3)公司名称、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等,组织结构、业务范围,etc
    

4.变更后公司原股东出资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股份的安排
    5.股份制改革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6.具体办理人员及分工安排
    

7.其他事项
    (2)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决定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变更公司形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并盖章。(3)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确定公司净资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后,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确定公司净资产,并将其转为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确定各股东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变更后折算为相应的公司股份。
    (5)公司应当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告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由于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是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总净资产转换而来的,因此股东所持股份是按其占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计算的,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仍需对股东的出资额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股东以原出资额为基础转增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有限责任公司
    (6)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时,公司的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必须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设立方式;(四)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之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之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九)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十二、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七)召开设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查公司设立费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缴足股本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公司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登记前行政审批程序,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应当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预先核准的事项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当自公司成立大会召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前手续,董事会申请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文件,并提交有关文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来,与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不同,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即,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申请书、设立会议记录,公司登记申请书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应当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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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