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
释义 |
法人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法人股的协议转让与公开股市场同等重要。但由于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交易双方基本不承担本金风险,法人股转让现在也做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转让,但由于没有对资金结算进行监管,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从以下几个案例可以看出这一点 广东人受骗,800万人加入a公司 四川人眼花缭乱,6000万巨债悬在头上 签订了转让协议,a公司认为公司发展前景看好,高兴地为B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1997年11月初,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认B公司在a公司召开董事会,B公司作为集团第一大股东持有a公司40%的股份;同年12月底,a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选举B公司总经理为a公司董事长,a公司原董事长为副董事长。今年12月底,B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75%的股权出售给a公司,收购价格为7400万元。从1999年到2000年,购买款分三次支付,这使a公司非常兴奋,B公司已大大地成为a公司的所有者。但直到现在,a公司只收到了B公司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但余款迟迟未付。a公司一开始有点担心,所以不得不再次和B公司协商这个问题。1998年9月30日,双方就当面转让权利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在B公司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费用前,B公司持有的成都集团40%的公司股权仍属于a公司,且B公司无控制权和处置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股权进行质押或抵押。如果B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条款,a公司将收取违约金 在签署补充协议后,a公司被解除并认为其已投保。但谁知道B公司没有履行协议。a公司很着急,不停催促B公司拿出250万元汇款单和318万元存单。看到这些文件后,困惑不解的a公司认为B公司完全有偿债能力,于是放宽了广东某银行还贷3000万元的催款单。现在a公司起诉B公司诈骗案:一个女人娶了两个女人,受让人疏忽大意,人和钱都是空的上述“悲剧”并非个案。1996年,宁联公司发生了“一女两嫁”事件,只是受害人是买方,两起事件的性质几乎相同。宁联公司于1996年7月8日与宁中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宁联公司向宁中公司出售500万股法人股。宁中公司按约定向宁联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收购款。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宁联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湖北某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这是一部关于一个女人和两个妻子的现代戏剧。宁中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归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又发生了一起诉讼。湖北某公司取得股权后,于1997年5月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湖北某公司未及时为海南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海南某公司于1997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3日、6月12日作出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1997)字第310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裁定(1997)武中字第310号,同意海南某公司转让500万股。现在宁中公司对这500万股股权归属仍存在争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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