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 |
释义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上市公司控制权滥用的约束机制,落实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规定如下: 1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制度(1)对于非流通股,作为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下列事项经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者适用:。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发行外资股的认股权证或在境外上市的其他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实际控制权股东承诺在会议召开前以现金全额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购入资产的总价高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偿还上市公司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在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问题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股权登记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和表决结果,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除现场会议外,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以网络形式为股东提供投票平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的,以网络形式为股东提供投票平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办理。(3)上市公司应当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保护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过程中,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定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其表决权的数量与应选董事、监事的数量相同,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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