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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风险投资优先分红权的法律适用
释义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分红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分红权没有区别。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者,只要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规定了优先分红权,受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外合作者按照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分配利润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可见: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细则》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为私募股权投资者设置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国外PE,如果在设定优先分红权时违反了“外国合伙人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担利润、风险和亏损。转让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取得的毛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提取公积金,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小编提醒大家,法律明确规定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如果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设置“优先分红权”,将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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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0: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