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解决职工福利四个涉税问题 |
释义 |
如何正确解决职工福利费四大涉税问题。如何把握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08)》中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因公负伤的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医疗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统筹执行。”财企242号文关于企业职工福利的解释是:“企业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职工教育费用以外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包括为职工支付的下列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同时,本文还从五个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表面上看,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不同于国库242号文件对职工福利费用的解释,但实际上并不矛盾。它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或口径对同一问题的描述。《国税函》第三条从三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职工福利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一)设备,企业福利部门尚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设施和人员支出,包括食堂、浴室、浴室等理发店等:(2)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公出国(境)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费、非医疗统筹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等:(三)其他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置费等,探亲的差旅费,可见,国税函第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金融企业第242号文件规定的会计核算范围存在明显差异,税法规定的范围比会计规定的范围更明确、更具体 还应注意的是,国家税务函3号文件对应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作了明确规定,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者以前的习惯方法,不应当纳入其他领域,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工资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规定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同时,本文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应把握的五个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税函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提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应遵循合理性的要求,也没有明确确定职工福利支出合理性应掌握的原则。那么,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是否有必要考虑其合理性呢?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台湾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包括职工福利费在内,超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标准是不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表面上看,国税函3号只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和澄清,但似乎并不涉及职工福利的合理性。但从本文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本文只列出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内容和范围,但实际上隐含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合理要求,即:,如果企业超出本文规定的范围和相关标准发放不合理的福利费,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文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范围与《会计口径》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存在差异,未来我们不能仅仅从会计的角度来思考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在税收方面,如果税法与会计对职工福利合理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就必须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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