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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中央和省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收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实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收费员许可证和《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收费,并在收费登记卡上注明相关费用。收费时,收费单位应当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第四条收费单位的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一)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设置收费项目、设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二)扩大收费范围、超过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提高收费频率(三)禁止、变更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而收费仍按原收费项目和标准(4)实行越权审批收费文件(5)变相以押金、抵押金等形式收费,押金或强制赞助(6)将行政职能下放到下属单位或单独行使行政职能,另立机构收费(7)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迫服务或强迫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8)不表现出合法性的取得收费许可证,未经审批或者登记收费的;(九)未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收费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第五条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各种违法收费,并可以向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七条财政、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收费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第八条财政、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外经贸、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第9条华侨、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设立的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对外开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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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