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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案例与现状
释义

1、 2008年6月,浙江a公司与外国自然人B、C、D、e、F、G(简称外方,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h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合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中方甲方委派两名董事,外方乙方、C、D、e、f各委派一名董事。董事长由B担任,总经理由a任命一名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A出资15%,外方出资85%。公司章程还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至少应当有一名中方董事和一名外方董事出席。后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外方看跌中国房地产业,外方股东想撤资。外方采取的策略:公司章程规定的法人不担任董事长,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因持股比例与控制权不匹配,需要更换合资公司总经理为外方;外方无法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协议,投资基金不到位,迫使中方转让股权,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否真的无效?与控制权不匹配的股份比例是否合法合理?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成为一个“火药桶”,引发无休止的纠纷,甚至拖累合资企业。本文试图从最具代表性的合资企业纠纷入手,剖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弊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专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同时,《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与国内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企业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外资股权,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分立,外资企业合并或者发生其他重要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合营企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合营对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比另一方更为有利。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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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