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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筹建期费用范围
释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筹建期界定为自企业获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对准备期是否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的确定与会计处理中准备费用的一次性摊销有关?什么时候可以分期扣除纳税准备费?但何时为生产经营日(或企业筹建期末),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企业设备开始运转并能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日期是生产经营的标志;以第一件商品售出之日为企业标志;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周期长的企业从主营业务活动开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个开发项目以首桩为标志)。其他企业以实际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在实践中,有的人把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作为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有的人把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日期作为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这也可能适用于一些企业。当然,企业的类型和业务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等,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和其他费用p> 实际上,筹建期间的费用远远超过上述各项。一些工业制造企业从建厂、征地建厂到投产几年,会有多种成本,数额也很大。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均为筹建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管理费用类别
    

(1)筹建人员工资:含工资,筹建人员的奖金及其他工资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2)筹建人员的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3)企业设立登记费:包括工商登记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4)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etc
    

(5)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以及准备期间因引进设备、技术等原因派遣员工外出学习的费用,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幕式费用等。财务费用:包括融资支付手续费、汇兑损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利息费用等。营业外支出: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算净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计入筹建费用:
    

1。购建各类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相关劳务费
    (2)应由全体投资者承担的差旅费、咨询费等费用,招待费等。,所有投资者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应当在筹建期间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税务事项汇合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98号)规定,营业费用在新税法中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可在营业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一旦选定,就不能更改。开办费不属于开业前的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业后一年。开业前一年不能税前扣除,只能收取
    (1)开办费的收取《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的范围。凡属于折旧范围的固定资产,无论企业是否开始生产经营,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均应按月计提折旧。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下月不再计提折旧p>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无论是在准备期还是在生产经营期,摊销的起始时间均为“取得当月”。
    (2)开办费摊销1。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计入生产经营当月损益,借记“管理费”,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筹备期间的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计算;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指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企业开始计算损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这里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指企业各项资产投入使用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者在纳税年度中期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在减税期、免税期、损益期,都应当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显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或者纳税年度中停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筹建期内,企业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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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