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资企业的概念和三种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民法通则,合营企业有以下三种形式:。法人合营是最接近、最稳定的合营形式,是指合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动和其他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合营法,合营企业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合营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其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均适用企业法人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半封闭、稳定的合营形式,其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组建、成员的出入境等均由企业章程规定。指合营各方在财产、技术、劳务等方面进行投资,共同经营的合营企业法,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营,合营各方以其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合营方式,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权性质,合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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