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设立时间是什么 |
释义 | 一、留置权设立时间是什么 留置权设立的时间应该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二、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吗 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同一财产如果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法律网提醒,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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