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后的《公司法》是否取消了验资报告 |
释义 |
修改后的《公司法》是否取消了验资报告?新《公司法》修正案共涉及12条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购登记制度,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缓解了营业场所的闲置,但同时,加强对企业诚信的监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和足额出资期限不受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那些手中有项目但资金不多、需要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企业家的门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的决定外,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额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足额出资的规定被取消;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该工作人员称,现行《公司法》会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手续繁琐,“认缴制是企业申请注册时,制定并承诺注册资本的数额,不一定支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无需专门验资证明资金是否实际到位。但如果实际金额没有全额支付,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p>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要求其足额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向公司返还出资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合理限制人民法院不支持对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其他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果股东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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