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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修改后的《公司法》是否取消了验资报告
释义

修改后的《公司法》是否取消了验资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和足额出资期限不受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那些手中有项目但资金不多、需要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企业家的门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的决定外,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额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足额出资的规定被取消;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该工作人员称,现行《公司法》会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手续繁琐,“认缴制是企业申请注册时,制定并承诺注册资本的数额,不一定支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无需专门验资证明资金是否实际到位。但如果实际金额没有全额支付,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p>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要求其足额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向公司返还出资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合理限制人民法院不支持对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其他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果股东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即工商局在申请营业执照时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因此,关于注册资本认购期限的规定由股东自行商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认购制。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企业外,他们可以承诺,想付多少就付多少,想付多少就付多少。但如果他们承诺两年内付款,如果不全额付款,他们就会食言。这不是违背信仰吗? 因此,可以及时缴纳,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缴纳期限(2)认购期限越长越好,因为注册资本的认购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有企业家认为,注册资本认购期越长越好。事实上,这并不是因为注册资本的认购期限等信息将在未来向社会公布,例如,如果你在公司章程中规定2年,股东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到位。应当指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对“修改后的公司法注销验资报告”问题的回答。新《公司法》将公司出资由原来的执行改为认购,股东只需在一定期限内认购即可。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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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