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四军纪念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
释义 |
原告:周×伟,男,43岁,教师,住苏州市东港新村 被告:新四军纪念馆。地址:盐城市建军东路159号,新四军军部旧址。双方口头同意只支付材料费,不支付报酬。接受委托后,周×伟按照新四军纪念馆的要求,于同年9月7日完成了一幅360厘米的画作,题为《聚星缚天狼星》× 192cm的作品草稿展示了新四军前七师长的肖像。背景是新四军进行曲,签名是“真维斯经志”。作品创作过程中,新四军纪念馆提供了一些史料、照片等资料,并对画作的意义和风格进行了引导和检讨。作品创作过程中,新四军纪念馆报销了周炜的画作材料费。新四军纪念馆接受画作后,于1991年9月16日委托江西景德镇陶瓷学院附属瓷厂钟×生将画作临摹成陶瓷壁画。1992年4月28日、5月24日,周×伟受新四军纪念馆委托,赴景德镇审稿。周炜发现复制的陶瓷壁画背景被修改并署名为“中生与周炜合作”,即对新四军纪念馆提出书面异议。钟*生坚持认为,将工笔画烧制成瓷画是一种再创作,因此新四军纪念馆不接受周*卫的反对意见。1992年10月16日,陶瓷壁画被焚毁后,于1993年3月25日安装粘贴在新四军重建指挥部旧址泰山寺正殿西山墙上,周伟以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同意擅自修改画作,至今未支付报酬为由,起诉盐城市人民法院确认画作著作权。新四军纪念馆支付了赔偿侵权损失的报酬 新四军纪念馆辩称,在接受博物馆委托时,已经说明奖励只是意义;我们图书馆提供了相关资料。这幅画的创作思路和具体构思是我们图书馆提出的。这幅画的版权属于我们图书馆。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周伟受新四军纪念馆委托绘制壁画,双方未订立著作权归属合同,著作权归周伟所有。周伟要求一定的报酬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新四军纪念馆负责未经周伟同意擅自修改部分作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于1993年12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争议壁画的著作权属于周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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