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个体户也有年假《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私营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根据《条例》第三条确定:“职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休五天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年满20年者,年休假15天p> 职工自愿提前辞职的,也应当享受无年假待遇《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年末未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按员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无薪年假天数,支付无薪年假工资和报酬,转正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假工资。用人单位当年为劳动者安排年假的,不得扣除折算后的年假天数p> 职工同意休年假不能成为个体经营者拒绝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员工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它包括雇主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收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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