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赔偿方法有四种,其一是以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是最常见的计算方法。但是,由于专利权本身的特点,很难对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这种计算方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权利人产品的销售量不减少,就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第二,债权人产品销量下降可能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侵权行为在其中的作用难以定量衡量,因此无法确定权利人在侵权行为中实际遭受了多少损失。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实,也是债权人的损失。根据综合赔偿原则,赔偿金额包括合理的费用,不具有惩罚性 其次,如果侵权人以其获得的全部利益作为赔偿金额,如果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债权人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对于专利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将证明责任认定为“谁主张证明”。由于权利人难以或者不可能获得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利润等数据,侵权人不会主动披露对其不利的证据。即使法院命令其提供,侵权人不提供也不承担额外的不利后果;即使通过法院证据保全,也很难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源于侵权行为。因此,很难将侵权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 第三,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是专利权的独特计算方法。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牌照费的合理倍数限定为1至3倍。使用该方法时的自由裁量因素包括:专利权的类型、侵权的性质和情形、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法定赔偿,是指在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利益时,根据侵权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对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决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法律赔偿制度的体现。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要考虑各种具体的侵权因素。当专利权受到侵犯时,需要考虑专利权的种类、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付费的概念将逐渐流行,加强和完善专利权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赔偿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借自身的审判经验做出公正、快速的判断。在各种计算方法中,法定赔偿法具有互补性,但不具有优先性和选择性。然而,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限制,权利人往往难以对损害后果进行核实和计算,从而导致法定赔偿方式成为法院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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