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著作权法草案审查中,罚款数额将增加到5倍 |
释义 |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25年为解决实践中著作权的确定性问题,送审稿对其对象、内容、内容等进行了修改,著作权保护的归属和保护期限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作品定义提升为法律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名称改为“音像作品”,取消“音像制品”作为相关权利客体的规定;增加“实用艺术品”,给予25年的保护期;将“计算机软件”改为“计算机程序”,保护具有文字作品的计算机文件 审议稿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现行著作权法中音像作品的法定所有权调整为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权,增加音像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机制;确立了著作权属于当事人、当事人约定优先权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的法律情形规定了相对人的权利;为解决在原作是作品唯一载体的特定情况下,原作的丢失会影响著作权行使的问题,增加了对具有唯一载体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根据国内有关组织的要求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稿件的保护期改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50年 允许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 稿件应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和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学的、科学的稿件保护机制,合理规范的版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增加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登记管理规定,为降低著作权交易风险、避免权属纠纷提供制度保障,有效解决著作权交易过程中的“一权两卖”问题,切实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为保障著作权交易安全,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社会各界意见,在签订排他性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过程中增加了权利登记的规定,对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五种著作权法定许可进行调整,保留教科书、报纸转载法定许可,广播电视台两种法定许可合并为一种,取消录音法定许可。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和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以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大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了解决著作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发现没有结果仍需要使用作品的问题,为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增加了相关规定,允许用户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缴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既要保护最大数量的没有维权意识、立法上没有话语权、维权能力不足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又要解决用户“愿意守法、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作品授权”的问题,并愿意承担支付义务,但又不能“广泛发行、有发言权、有维权”,以解决“大量著作权人”获得大量作品授权的问题,送审稿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加强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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