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995年,蔡某在潮安县彩塘镇创办了一家五金厂,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为独资企业。从2004年开始,五金厂多次将不锈钢制品的抛光业务委托给刘某。截至2009年1月,五金厂欠刘某抛光加工款49万余元。刘某多次上门索要。蔡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始终没有归还上述加工款 2009年3月,刘某向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厂归还加工款和滞纳金,并要求蔡某对五金厂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算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对加工款被拖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加工款是工厂拖欠的,所以应该用工厂的财产来还债,个人无需承担责任。原告刘某对其提起的诉讼,经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最终决定,五金厂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偿还刘某加工款4960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这起案件中,蔡对五金厂债务不足负有责任。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1、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由五金厂承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责令蔡某对其投资的五金厂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者本人所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清偿企业债务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首先应当以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责任。部分投资者在申请企业登记时,还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时往往以独资企业投资者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充清算责任。为了保护债权,节约诉讼资源,法院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算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时,首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投资者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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