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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何时开始计算
释义

1、 什么是署名权p>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著作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复杂的民事权利,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1)为了表明作者的身份,德国著作权法将署名权表述为“对作者身份的承认”,它直接描述了接触作品的人对作者行为结果的客观感受。因此,不以表明作者身份为目的的“签名”行为不受签名权的控制。当企业名称与其商标的全部内容一致时,增加商标的行为可以与署名行为同时竞争,但不表明作者身份,只区分产品的来源;同样,也有一些表示作品产权的符号和标记,如“著作权标记”、“发行人标记”等权利管理信息,因为我国没有像法国等国家那样规定“不署名权”,当作者不希望自己与作品之间的联系在作品的传播和传播过程中被他人察觉时,作者可以利用署名权的不作为义务来禁止他人的署名行为,从而达到保持作品处于未署名状态的目的。从而达到《伯尔尼公约指南》的要求。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审查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著作权的定义作相应修改,修改为:“决定是否确定作者身份、如何确定作者身份的权利”
    (2)当诉讼标的是作者的作品时,

署名权是署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它强调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身份关系必须通过作品的传播和传播达到相对人。日本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描述更为明确:“当作品被提供或提示给公众时……”,“传输广播”是实现署名目的的途径。因此,“论作品”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只要“在作品创作的框架内”就可以借助“作品”来传播和传播(如作者的铭牌放在陈*柜前,作者的姓名标签贴在作品上等)。但是,这并不妨碍第三方在没有作品帮助的情况下向公众发布作者信息,如电影海报
    在我国,从署名权的定义来看,署名权控制的行为必须首先以“表明作者身份”为目的,它的直接否定命题是,不以向他人表明作者身份为目的的署名行为不受署名权的控制。署名权在德语中的含义是“对署名的承认”(rechtauf anerkennungseiner urheberschaftam werk)
    此外,署名行为应具有被他人知晓的可能性。因此,作者不能禁止“其他人在私人圈子里改变作品”(vereander ungi privaten Kreis)。有学者提出“传播传播行为”是知识产权的约束点。传播和广播的可能性是该法宗旨的体现。把握这一要件,探讨不同作品的传播与传播行为是构成组合、直接组合还是间接组合,将为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3)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何时开始计算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署名权由作者、导演、摄影家、作词人、作曲家等享有,有权按照与剧本作者签订的合同领取报酬,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和其他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读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们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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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