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动行使签字权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1、 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这种看似简单的逻辑蕴涵着著作权丰富的内在价值:(1)就作者而言,确立以作者为作品来源的著作权,不仅是对作者创作行为和结果的尊重,同时也积极评价了作者的知识产品创作。署名权不仅表现了一种创造性的事实,而且赋予了作者特殊的荣誉。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作品一经创作,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著作权也随之产生。千百年前,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在作品中署名,以示身份。这不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做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非常自然的事实行为。因此,不朽诗人李白在他那个时代开始流行起来。到目前为止,他留下了许多著名的作品,这些作品得益于他的签名。否则,许多作品将成为未知的作品。正是因为李白的众多优秀作品,我们才对他赞不绝口 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不拥有或放弃署名权,不等于不拥有或放弃作者身份,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其他所有人身和财产权利。如果署名不署名,既不能表明作品的出处,也不能表明作者的身份,更不能起到宣传的作用,因此署名权的存在从表象上看毫无意义。同时,署名权作为一种权利,那么作者作为权利人可以放弃 作者认为署名权不能完全放弃,不署名隐匿姓名权只能是对署名权中某些权利的放弃,因为从积极行使的角度看,署名权可以署名作者本人,相反,从消极行使的角度看,可以排除非署名者署名他人,但否定署名权并未丧失。笔者还认为,虽然隐姓埋名是作者的权利,但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因为在公众视野中流传的作品,大多不仅有相应的利益,也有相应的责任。读者、经营者、管理者不方便隐姓埋名 1。现实生活中“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不参与作品创作或只做相应辅助作品的人在作品上签名。首先,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违背了著作权法中“作者推定为署名”的原则,是作者对权利的滥用;其次,在他人作品上挂名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禁止;最后是对公众的误导,这不利于作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名义”是不正确的,但很难规范。在这样一个国内的人类社会里,很难让别人“名不副实”。同时,很难证明“名义上”的人不是作品的创作者。因此,有必要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著作权法,而法律道德原则至少有一定的重点。“借名”与“名”稍有不同的问题是“名”。这种现象是作者为了提高高水平期刊的文章成功率,要求具有较高地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人在论文上签字。“借名”的效果称为“借名”① 这也是一种与“名义名称”性质相同的不当行为。未经同意署名与未经同意署名相同,但不同于“名义名”和“借名”,前者是未经作者同意,后者是与作者同意的结果,未经同意署名,一个是自己的作品,一是别人的作品有自己的名字,二是别人的作品有别人以外的人的名字。需要指出的是,这也是在他人作品中未经许可署名的一种,因为这是相对于作品而言的,无论署名的形式是什么,都是侵犯否定署名权的体现,显然是侵犯他人作品署名权的行为,但问题是署名是否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果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该怎么办 侵犯姓名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侵犯著作权人身权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侵犯著作权人身权的方式主张权利更为合理,扩大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救济手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合理。(2)合著作品的署名顺序问题,署名顺序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因为在实践中,署名顺序具有顺序利益,署名顺序也可能代表一个客观事实,即拥有第一个署名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的代价更大。实际上,在出版物上标明作者姓名的地方,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提示,如“按姓氏笔画排序”、“按姓氏首字母排序”和“不按特定顺序排列”。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样的提示,顺序的不同值往往被表示出来,因此有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等等。根据作者之间的协议,第二作者应按第一作者的顺序排列,即s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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