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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制度的完善
释义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将大量涌入我国,而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这将对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本文通过对**Kohl与科龙并购案例的分析,分析了外资间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迫切问题;外资购买国有股;外资收购是否涉及强制收购要约的义务;为完善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本文探讨了外资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若干问题。关键词:完善外资并购信息披露。**Keer收购科龙案简介及简要分析【案例】2001年10月29日,科龙(荣盛)集团与**Keer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其中**Keer以5.6亿元和4.2亿元分两次收购**电气(0921)34.06%股权,科龙原大股东顺德市容桂镇政府全面退出**科尔是仅次于杜邦和**化工的全球第三大无氟制冷剂供应商。公司总部设在加拿大,在全球设有13家分公司,其中8家在中国。为了在A股市场成功收购,*coer本月在顺德市容桂镇注册了一家12亿元人民币的全资子公司,以规避目前国家不允许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政策。”“科尔收购科龙”协议已经生效,科尔派出人员已经到位,科龙内部审计已经开展,“**“科尔并购科龙”协议已经生效,但由此引发的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包括:外资在中国设立控股子公司,间接收购A股市场境内上市公司,避免国家禁止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政策;外国投资者协议收购是否会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外资并购对大股东持股报告制度的影响;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等
    外资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外资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由其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如上述情况;第二,外资通过收购境内企业原外资股东权益的方式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如“福耀模式”(1)。外国间接收购对国内经济的负面影响甚至大于外国直接收购。例如,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间接收购规避相关法律,如通过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已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收购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控制或全资拥有的境内企业,从而避免法律对外资市场准法人的特殊限制。同时,外国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的方式实现对国内某一行业的真正控制,从而规避国家竞争法的监管。此外,间接收购外资对大股东持股报告、一致行动、强制要约收购等证券法相关制度的效力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对外资间接收购进行有效规制是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除对外资间接收购的各种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应针对外资间接收购引起的不同于直接收购的特殊问题,制定专门的监管措施,以约束和消除外资间接收购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当然,在上述两种方式中,前者毕竟属于境内企业间收购的性质,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应该是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内容;后者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应当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定,由股票上市地或者产权交易地的法律进行规制。这些因素决定了《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对间接外资收购的规定仅限于一些特殊问题,主要集中在外商通过间接收购规避国家产业政策、收购义务和竞争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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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