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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您收到记名股票后,是否享有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
释义

记名股票的受让人是否享有股权,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取得记名股票的,享有股权
    余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2011年10月,俞正声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购买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准证书》。但当时并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2012年10月,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红,但余某以股东身份将20万元的分红全部拿走。得知此事后,a公司要求返还a公司的股息,并以股份转让未登记为由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a公司起诉并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返还20万元股息,经审理,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是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即有限责任公司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有人认为这两种登记方式都是公示方式,是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没有任何一项,股权转让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生效。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的公开行为,是对事实的确认,不是股权变更首先生效的重要条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将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由此可见,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并非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程序,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第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公司变更登记在登记后生效。根据司法解释,本案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不转移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它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公司确定哪些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股权。受让方必须按照与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接受公司股权的转让程度,并在最终取得股权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转让手续,然后要求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受让人依法成为公司股东,并继承转让人在公司的原股东权益,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由公司负责。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股权本案中,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办理第一批相关手续并生效,a公司取代a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俞正声以股东身份收受应付给a公司的股利,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余某将股息退还A公司是正确的。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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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