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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释义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2)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3) 向明显无偿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四)为明显无偿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5)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六)以其他方式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或者承担债务,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多次终止或者暂停上市的
    (七)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经营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所谓失信,是指行为人违反与所任职上市公司依法确认的信托关系,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六种违法行为,即:(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二)提供或者收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条件明显不公的,(三)向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或者承担债务,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六)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多次终止或者暂停上市的。(七)造成上市公司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本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也应认定为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所做的是失信行为,其行为会给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他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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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