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商的预期利益索赔情况如何 |
释义 |
根据通用条款第44条的规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暂停施工、发包人超过56天仍未付款等,合同终止;或因发包人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或延误施工)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提前通知后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已完工程的费用、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和退货费用,还可以要求赔偿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预期收益的损失,一般主要是预期收益的损失。另一种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采用示范文本,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发包人“迟延履行主债务,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在被催告后的一段时间内“因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终止,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损失。 第三种是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程(删除合同工程是指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部分工程),如单体住宅楼、装饰装修等单位工程和其他分部工程,业主(或工程师)指示承包人不施工或指示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门窗及其他分部工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收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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