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发包人具备法定资格的条件 |
释义 |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是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消除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发给筹建许可证。一般认为,未取得筹建许可证的,不具备相应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和能力。《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项目业主的基本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后,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如果建设单位没有土地审批手续,就没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合同。 4。必须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批准文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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