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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2006年7月,某出版社出版了大型画册《列强志》,其中使用了方平多年前拍摄的9张照片。这些照片原本是长方形的,但为了满足版面设计的需要,某出版社将部分照片剪成了椭圆,删除了照片的原标题和说明文字,并增加了说明文字。一家出版社在《列强纪事》的“后记”中解释说:“由于本书资料冗余,引用一些图文时,我们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我们在此致歉,希望作者看完这本书后给我们出版社写信,“方平是出版社认为无法联系到的作者之一。因此,出版社在使用方平拍摄的照片时,既没有署名,也没有征得方平的同意,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2006年10月,方平看到某出版社出版的《列强志》,向法院起诉,原告方平在庭审中称,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版形式使用其作品,未签名或者未支付报酬的,严重侵犯其签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报酬权。同时,出版社在使用其作品时,对照片的原标题和说明文字进行删减、删除,损害了其摄影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某出版社辩称,其在《民国志》后记中已向作品原作者致歉,故未履行侵权主观故意,故可免除其侵权责任。此外,其编辑照片的行为并未损害作品的完整性,也未侵犯原告平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系出版社未经作者事先授权,擅自将其作品用于出版物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要件,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其他非法手段使用著作权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构成著作权侵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侵权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并已实施具体行为 在本案中,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大国纪事》中使用了方平的9张照片。由于无法及时联系到方平,在后记中表示“我想联系著作权人,但由于客观原因很难联系,只好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能否以主观上不愿意侵权为由要求免除侵权责任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对比上述侵权要件的描述,分析案件事实,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某出版社侵犯了方平的著作权。首先,一家出版社实施了侵权。未经方平授权,擅自出版发行摄影作品,未经原作者署名。行为的客观存在属于侵权事实;其次,该行为损害了作者,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著作权。第三,出版社侵权与对方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出版社存在主观过错。出版社明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仍然实施该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出版社提前出版的《后记》解释只是其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这篇“后记”更充分地说明了它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总之,法律不允许侵权人提前确认侵权责任,侵权人关于免除侵权人未来侵权责任的声明是无效的。出版社侵犯方平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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