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合同生效前应当经批准登记,登记后生效。目前,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因经营国有资产而进行股权转让的特殊审批程序外,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后才能生效,我国立法仅限于*责任外商投资公司,没有规定*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登记)手续后,方可转让其股权。《合同法》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主要是指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程序,但就行为的法律性质而言,不涉及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除非有特别约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才是有约束力的范围。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程序虽然一般是行政行为,但涉及对外宣传、第三人权益保护、外汇管理等重要问题。因此,立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只有在完成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应当是一般性的行政行为,只确认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虽然根据股权变更事实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其性质主要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与股权转让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没有必然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才能生效,更多的是侧重于国家对重要经济活动的行政监督权。不同的行为对股权转让的效力有不同的影响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根本没有设立股东名册,因此股东不可能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出资的转让情况。有的公司虽然有股东名册,但没有按照股东的要求将股东的出资转让情况记入股东名册。部分股东在转让出资后不要求或者提示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此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益有何影响?如上所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的出资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出资转让”是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之后,即股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是,虽然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是有效的,股权转让是否对公司和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详细分析,当公司错误地认为由于股东的过错导致出资转让没有进行或者完成,股东名册没有变更时,公司按照原股东名册进行的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有效,给被转让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转让方和转让方根据过错情况协商解决,无论股东名册是否变更,因公司过错导致股东名册未变更或者转让出资后未登记的,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应根据出资转让后的新情况,开展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当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的变更。否则,给转让股东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虽然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文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名册进行相关活动,但这只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适用的原则。现在公司知道股东的情况依法发生了变化,仍然不改正,自然要承担侵权的后果。至于公司没有设立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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