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拔土地使用年限问题是什么? |
释义 | 现在不论做什么事情都会有年限,比如说身份证有年限限制,居住证也有年限限制,那么现在的土地在使用权上也同样有年限限制,现在很多人对于划拔土地有很多的疑问,那么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于划拔土地使用年限问题? 一、划拔土地使用年限问题?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另外一种土地取得方式就是“出让”,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只要项目依法取得合法证件就能取得房产证。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用途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营利性;投资和建设主体的特定性。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 (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实地勘察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 (五)审核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 (六)报批 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缴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 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 大家才知道土地的使用权也是有年限的,我们国家之所以出台划拔土地的这种政策,也是为了保障收入比较低的老百姓们能够解决土地问题,让国家的发展更加的迅速,人均的生活水平更上一层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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