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产权评估行为是建立在知识产权评估行为基础之上的,决定了知识产权评估的起点。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基础 为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评价标准、指导意见等多项政策法规。正是因为这些政策法规为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36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23号文件《资产评估业务规范意见(试行)》;财政部财平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11年7月1日中国鉴定协会实施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2年7月1日中国鉴定协会实施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中国鉴定协会实施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知识产权评估的产权基础是评估对象的明确产权,这与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法律权威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产权基础一般是商标证书、专利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资产所有者所享有的产权的著作权证书 (4)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的定价依据和参考依据一般是委托方对委托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估价人员收集的市场信息和其他信息。他说,一般来说,买方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竞价,并不高于其在市场上取得知识产权时能够达到目的和满足要求的同类知识产权成本。如果有替代性资产可以相互替代,比如专利产品的替代,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其开发成本没有正比例关系,但与知识产权的预期或未来利益有很大关系。因此,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预测成为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依据。此外,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最佳价值是在知识产权得到最佳利用时产生的。因此,在评估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也要研究知识产权得到最佳利用所能产生的效益,不限于使用现状 可变性原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企业经营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趋势以及对知识产权价值变化的影响系数,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盈利能力的影响系数,是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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