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犯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以损失范围为基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后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表现形式——知识成果和工商信誉是无形的、无价的,侵权不会对其造成直接损害。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因侵权而额外支出的费用。例如,受害人停止侵权、调查收集诉讼证据的费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当纳入直接损失的范围。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不是直接表现为有形财产权的财产损害或损失,认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遭受直接财产损失,是片面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使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无法弥补所遭受的损失。这不能不说与忽视侵犯知识产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相关费用已经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中有所体现。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调查被侵权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协定》第45条也涉及上述费用 在确定直接损失时,我们既不能忽视其存在,也不能扩大其范围。例如,有观点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被侵权人为创作或者传播作品所支付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当明确的是,这里的“创作或者发行作品所发生的费用”不是侵权造成的。根据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原则,这部分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间接损失是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另一部分。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利益,是权利人在正常行使权利时所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益。英国知识产权学者康尼什在谈到知识产权的性质时曾指出:“知识产权是市场上赋予权利人的专有权”。也就是说,根据知识产权的规定,权利人享有利用其知识成果或者工商信誉获取市场利益的专有权。侵权行为是指通过权利的分割,使权利人丧失预期的市场利益。例如,侵权人生产、销售他人专利产品50件,假设该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为100件,侵权人占有专利权人50件的市场份额。同时,如果侵权人的产品粗制滥造,也会损害专利产品的声誉,导致这一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下降,例如减少到40台。最终,专利权人丧失了自己或者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市场利益。这种利益是专利权人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因为知识成果和工商信誉是无价的,作为一种财产,是指通过市场交易转化的经济利益。因此,市场利益的丧失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主要内容 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双重内容。也就是说,除了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除财产损失外,还包括其他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赔偿损失不是以经济损失的存在为依据的。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侵犯著作权人身权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1)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造性成果的,(二)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专用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标标志、专用标志;(三)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专用标志、专利,变相使用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许可,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中,以及在网站、域名、地名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 现在您知道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范围。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您对法律有任何疑问或其他疑问,我们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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