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1、 申请备案前应注意的问题:(一)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受理备案的知识产权,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专利权。因此,下列知识产权可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他们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备案申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所附文件见“三”)。附件要求”)。提交申请的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类型,分别填写《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申请人也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在线申请备案,所附文件应与申请书一并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3)根据海关总署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海关总署将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但不予退还申请文件。申请人使用备案系统申请的,还可以查询系统中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审查意见”栏,查找驳回理由,及时更正,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重新提交或者补办有关文件:。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提交全部申请文件。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申请人未签名的,应当修改后重新提交。所附文件(含备案费转帐单)不完整的,应当补充有关文件。 注:海关总署驳回申请后,申请人重新提交或者补交申请文件的,海关总署复审申请的期限重新计算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正确核对原件”),外文注册证应提供中文译本(三)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二选一) 国内注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转让与续展 国际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如有变更,转让和续签(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转让和续展 (5)支付备案费的银行文件副本(签字并注明“正确核对原件”) (7)代理人身份证件(二者之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名并盖章,注明“与原件核对”的;(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9)权利许可证的使用:有许可证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未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供许可证清单、内容、期限等;<(P)> P >(10)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P>附注:如境外知识产权持有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他/她必须通过其国内办事处或国内代理人向海关申请专利申请。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专利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可由备案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两种选择之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标记)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登记证应当提供中文译本,表示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供外观设计专利通知书副本(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签名并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的,申请前六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原件也必须提交(4)货物及其外包装的照片或样品(5)缴纳申请费的银行证明文件复印件(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6)固定副本原件海关总署制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可从本网站下载),由权利人签名盖章(7)代理人身份证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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