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人身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1出版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它具有“一次穷竭”的特点一般来说,在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产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受托人“一次性”行使了出版权。当然,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同意作品的发表 署名权是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并签名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署名权与署名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署名权的社会功能是通过行使署名权来体现作者的身份,反映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在肯定作者在作品创作中的贡献的同时,也使公众(如读者)能够识别作者及其作品。署名权与作者本人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署名权不应转让给委托创作的委托人(非作者)。否则,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协议在出版实践中自始无效,“署名权买卖”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修改权是修改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项权利的问题是,修改委托作品的权利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修改委托作品是否构成对作品本身和作者本人(受托人)的不利侵害或者影响,委托创作合同可以将委托作品的修改权转让给委托人的,委托人有权决定修改权行使的有关事项,包括修改的时间、内容和修改人。作为受托人,作者无法控制如何修改作品。修改后的作品可能违背作者的创作意愿和观点,作品的专业水准可能下降。作者的个人利益很可能被轻视,不能得到解脱。同时,当委托作品的第一版由委托人签字,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失去控制时,作品与作者(委托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很可能会随着修改次数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模糊”。这种情况不利于社会根据作者现有的影响力来评判其作品。因此,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得约定委托作品的修改权属于委托人 当然,以上是模拟委托人有权对委托作品进行不当修改的情形。在出版实践中,出版社积极参与选题策划、征稿、组织创作活动、资金投入、承担市场风险时,可以考虑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使他们在承担更多义务的同时,占有更多的版权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版者不能行使修订权决定修订版的出版,就意味着出版者对委托作品的市场控制有限。它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平衡的。因此,必要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协商修改授权的问题。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受托人可以授权委托人修改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如果作者不能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就好像他的人格权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危险,他无权给予救济。因此,这项权利不能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而应当由作者享有,当然,在受托人授权委托人行使修改权时,作者不得以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为由,阻止委托人按照约定行使修改权 以上是对《劳动法》编辑有关问题的回答。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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