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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股票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判决要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票的增值部分附在股票本金上,没有股票本金,就没有增值部分。因为股票是李先生的婚前财产,股票增值部分也属于李先生的婚前财产,黄先生无权享有该财产。第二种意见是炒股有亏有得,李某还利用家里的积蓄参与炒股。虽然李某盈利后从股市提取了家庭储蓄,但无法判断哪部分利润是股票基金产生的,这部分收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而黄光裕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这10万元的股票基金仍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共同分享
    

“分析”李某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投资的个人财产。剩下的23万元可能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升值或婚后投资的房产。炒股期间的损失,应当计入婚前个人财产的损失或者婚后共同财产的损失。10万元损失了多少,无法区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条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范围。股票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所得,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难以确定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本案中,李某认为该股票的部分增值财产主要是其婚前财产的增值财产,但他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这个增值财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李某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而黄某也贡献了股票的增值部分。我们不能认为黄某没有参与炒股,所以他没有支付股票增值部分的费用。李彦宏有时会将工资注入股市,为股票升值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黄光裕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这为李书福炒股提供了时间支持和便利。因此,黄先生也为股票升值而努力
    众所周知,股市是有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股票的升值可能发生在李某婚前或婚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严重亏损,然后出现实质性升值。法院从股份基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它综合考虑了程序性和实质性规定以及日常生活经验,体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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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4: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