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女)结婚多年,因王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二人关系破裂。随后,李某向法院上诉,要求判令准予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王某在结婚登记日前的股票账户中有5000股某股票,当时市值为5万元。后王某在婚后高价卖钱8万元。对婚姻中多出的3万元的归属存在分歧 对本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所以这3万元属于王、李两人,第二种意见是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属于双方,所以这3万元的婚姻增值属于王、李两人,第三种意见是这3万元不是独立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另一方的财产。王先生在结婚登记日之前持有该股票,因此他拥有该股票的所有权。当时股票市值为5万元。婚后,王某以更高的价格卖掉了股票,拿到了8万元。作为一个整体,这8万元是附在5000股。因为股权是王某买卖的,8万元的价格完全归王某所有。这3万元不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单独的价值实体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的投资行为,即购买5000股,已在婚前实施,从而独享股权。股票的价值取决于股票本身,所以任何时候卖出的收益都属于王某。如果王先生在婚前出售股权,并用这8万元在8万元的价格后买卖股权,那么8万元的投资收益将归双方共同所有 实际上,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房屋,而婚后男女双方每月一起还贷,如果婚姻关系终止,房屋价值将大幅上升。因为房子归男方自己所有,女方只能要求婚后双方还贷一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价上涨的部分由于附属于房屋,因此仅属于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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